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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贯彻落实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

来源source:云南省宁波商会        日期Date:2014-10-31        点击hits:4607

关于贯彻落实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

 

各驻昆行业(协会)商会、异地商会: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通知》(云政办发〔2014〕64号)精神,确保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取得实效。现将“两个10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相关政策印发给你们,请各驻昆商会认真学习,广泛宣传,动员符合条件的会员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联进行申请。

一、“两个10万” 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含义

第一个 10万元是指企业投资规模达到 10 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 7 万元后,政府给予 3 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;第二个 10 万元是指在符合第一个10万元的基础上,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,可自愿申请获得不超过 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。

二、承办单位和承办银行

1.各县区、开发(度假)园区工商联是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承办单位,负责对企业材料进行初审,并对经营场所、投资规模进行现场查验,并负责把材料报工商部门进行审查;

2.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是承贷金融机构,建立省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,贷款年利率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 14%,贷款期限3 年以内。

三、申请条件

1.2014 年4月1日后在我省创办的个人独资公司、合伙企业、有限责任公司,主要出资人为本省户籍且无在办企业;

2.投资规模10 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 7 万元;

3.带动 5 人(含创业者本人)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;

4.属于加工制造、科技创新、创意设计、软件开发、商贸流通、技术咨询、服务贸易、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的微型企业,即可申请享受“两个 10 万元”微型企业培育工程的政策扶持。

四、所需材料

申请人需提交“三书两证照”即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、微型企业创业计划书、贷款申请书(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)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联。

五、微型企业的认定

1.农林牧渔业,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,注册资本 50 万元及以下;

2.零售业、仓储业、邮政业、住宿业、餐饮业、信息传输业、房地产开发经营、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、其他未列明行业,注册资本 100 万元及以下;

3.交通运输业,注册资本 200 万元及以下;

4.工业、建筑业,注册资本 300 万元及以下;

5.物业管理,注册资本 500 万元及以下;

6.批发业,注册资本 1000 万元及以下。

7.个人独资企业以登记出资额计算,合伙企业以备案合伙协议出资额计算。

六、关于实际投资7万元的计算方法

审查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 7 万元,主要审查企业提供的投资支出有效票据凭证,包括企业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(只按不超过投资总额的 30%计算)、购置设备和原材料费用、特许经营和加盟费等非人工费用投资支出,总额达到 7 万元。企业银行存款不作为实际货币投资计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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